误区一:信用修复就是简单的“洗白记录”
误区二:信用修复“来者不拒”,失信记录都可以修复
一是公示期限未届满的将不予修复。其中涉及一般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,在信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三个月,最长公示期限为一年;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,在信用网站最短公示期限为六个月,最长公示期限为三年。
二是涉及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,失信主体未主动参加信用修复专项培训和提交信用报告的不予修复。
三是信用修复后一年内再次受到行政处罚的,也不予信用修复。作为市场主体特别是有失信行为的市场主体,千万不要以为信用修复是 的“后悔药”,可以任性而为;相反应该更加格外重视信用,守法经营,不再失信。
误区三:信用修复承诺不具有约束力,专题培训和信用报告就是“走过场”
误区四:信用修复就是简单的“退出惩戒”
误区五:不重视信用修复,修复权益受到损害时“息事宁人”